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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规定

中国税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规定

一、  征收目的及对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中国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残保金的征收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

二、  申报征收期

  1. 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2. 按季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

注:按年一次性缴纳残保金压力较大的用人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  计算方法

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当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应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障人士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注:征收比例各地不同,具体详询各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  优惠政策

  1.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2.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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