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其他福利性补贴应按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给员工的交通、通讯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此类支出不得在企业账务上列支,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国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为员工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如果企业购买的书籍是为提高员工专业素质,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如果企业购买的是工具书,即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而查找资料用的书籍,一般计入办公费比较合适。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凡符合以下三点的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税前扣除:
- 服装符合企业工作的性质和要求;
- 企业统一制作;
- 员工工作时必须统一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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