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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税 - 认可慈善捐款

香港薪俸税 - 认可慈善捐款

纳税人若符合以下若干条件,其慈善捐款则可申请税项扣除:

以现金形式捐赠;及

纯粹以慈善为目的;及

捐赠给香港<<税务条例>>第88条所规定而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或香港政府作慈善用途;及

捐款总额在有关课税年度不能少于港币100元。

一般而言,有关的慈善捐款必须是由纳税人自己申索扣除,唯一例外情况是该慈善捐款是由阁下同住之配偶捐赠,而配偶未就相关慈善捐款申请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均不能就同一笔慈善捐款申请扣除,但是可申索配偶该笔慈善捐款未曾申请扣除的余数。

扣除额不得超过阁下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入息减去可扣除支出及折旧免税额后或应评税利润的35%(自2008/09课税年度起)。假如阁下有超过一项的入息来源并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接受评税,而阁下的认可慈善捐款总额未能在其中一税项下(例如利得税)获得扣除,余数可于个人入息课税下申索扣除。

如阁下欲申索认可慈善捐款的扣除,只须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填写阁下的个别人士报税表第4.3部分即可。假如阁下在收到有关评税通知书时,发觉之前填写的认可慈善捐款款额有错误或遗漏,只要不超过以下所述期限都可以书面形式向评税主任提出相关修订:有关课税年度结束后六年内或有关课税年度评税通知书发出后六个月内,以期限较后者为准,并详述有关的遗漏和提供有关的佐证文件以证明阁下需更正的资料。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approveddonation.htm
- https://www.ird.gov.hk/chs/faq/ctr.htm
- 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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