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的法定审计要求
根据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类型的商业实体在每一会计年度均须进行独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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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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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共责任的企业,例如: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它拥有在国内或国际股票市场交易的债务工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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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投资法》向柬埔寨开发委员会登记的合格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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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三项标准中任两项标准的企业:
(1) 年营业额达到40亿瑞尔(约100万美金)或以上;
(2) 资产总额达到30亿瑞尔(约75万美金)或以上;
(3) 年平均雇员人数达到100人或以上。
满足下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也须在每一会计年度进行独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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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支出总额达到20亿瑞尔(约50万美金)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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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工作人员人数达到20人或以上。
上述有义务进行独立审计的商业实体,即使该商业实体不再符合标准,也必须至少连续3个会计年度进行审计。如有义务进行独立审计的商业实体,在其上一个会计期间结束后连续12个月内停止商业活动或经营活动,则该商业实体可向柬埔寨国家会计委员会申请豁免审计。
独立审计报告的出具应当在会计期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商业实体可以向柬埔寨国家会计委员会申请延期,并提供适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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