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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交易艺术品的重点

在台湾交易艺术品的重点

台湾为带动艺文产业发展,自2021年5月21日起,经台湾文化部门核准的个人文物或艺术品交易所得,可采分离课税,达到减税效果。

首先,公司应在活动前一个月内向台湾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台湾国税局指出,依据《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规定,自2021年5月21日起,经台湾文化部门认可的文化艺术事业,在台湾举办展览、拍卖等,业者可向台湾文化部门申请核准,由业者担任扣缴义务人。即业者在一场拍卖活动中,在给付成交价给出卖人时扣缴税款,可按其成交价额的6%为所得额,依20%税率扣取税款,实质税率为1.2%。

第二,如果出卖人是台湾居民,文化艺术事业应另取得出卖人同意采分离课税的书面档,若未取得同意书,业者在付款给出卖人时不必办理扣缴,而出卖人的收入也将无法适用分离课税。应将成交价格减除成本、费用后,列为「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内、合并申报课税。

第三,如果台湾居民是因另受公司委托自行创作作品,例如公共艺术装置。自行支付创作成本与必要费用且自负盈亏,所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属「执行业务所得」,就须将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申报,无法适用分离课税优惠。

举例,甲君是台湾居民,透过文化艺术事业办理的拍卖活动出售其自行创作的艺术品,如果这场拍卖活动,经台湾文化部门核准就个人交易所得采分离课税,且甲君也同意,甲君即可享有按出售收入的1.2%分离课税的优惠。

综上所述:

  1. 公司记得要在展览或拍卖活动前一个月,向台湾文化部门申请核准,经核准后才能适用分离课;
  2. 公司应另取得出卖人同意采分离课税的书面档,否则即不用代为出售人预扣缴税;
  3. 若是受委托创作作品,则属「执行业务所得」,就须将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申报,无法适用分离课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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