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今起可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2022年1月1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即可依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在此之前,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只能在北京、苏州、南京、广州部分试点地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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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合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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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开展专利代理业务5年以上,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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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专利代理执业经历不少于3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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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本国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在向登记机关申请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之前,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应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取得许可后,方可申请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的法定审核期限为3个月。
合法设立的代表机构可依法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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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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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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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海外预警、海外维权等涉专利事务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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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事务。
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中国专利事务以及中国法律事务,也不得聘用已办理执业备案的中国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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