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分别
设立香港子公司与外国分公司之间主要分别在于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并与外国母公司是分开的法人团体。子公司与分公司均可执行任何其母公司业务活动,在利润计算方面只有轻微分别。于香港,香港子公司及外国分公司所征收的利得税税率是相同的,派发股息不会另外征税。
优先选择成立子公司的理由
优先选择成立子公司的理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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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不会负上其子公司的债务;其法律责任只限于未缴付及已发行股本的金额。因此在没有担保或其他保证的情况下,母公司的潜在损失将只限制于已投放在子公司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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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与子公司有关的资料才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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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不需要提交其会计帐目到公众纪录。在某情况下,分公司需申报该公司的会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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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香港分公司有可能会令母公司在香港被起诉,即使有关业务活动并不与母公司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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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香港子公司比分公司更简单,成本效益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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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设立子公司,如母公司的注册或成立文件不是英文或中文,有关文件亦不需要翻译。如设立分公司,则需要翻译相关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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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设立香港子公司,母公司不需要提交任何有关母公司文件的核证副本。如设立分公司,则需要相关核证副本。
优先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理由
另一方面,通常优先选择设立分公司的原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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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母公司所成立地方的税制,香港业务最初几年营运所产生的亏损或会使母公司在注册地获得税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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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同享母公司的信贷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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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分公司在香港终止业务,可以省却香港子公司结业时所需繁复的清盘程序及能简单地汇出所有在香港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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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子公司只能透过繁复的程序去减少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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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情况下,香港子公司回购股份需要经由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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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转让分公司的股份时(外国公司所拥有在香港的土地或任何股份除外),转让人和受让人不需缴付印花税。而一般香港子公司在转让股份时则需要支付印花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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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法例下,香港分公司不需要单独每年准备审计报告。所以香港分公司年度维护费用可低于香港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