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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收制度(主要税项)

香港税收制度(主要税项)

香港利得税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香港印花税

《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就以下文件征收印花税款:

  • 售卖转易契(楼契)
  • 不动产买卖协议
  • 不动产租约(租约)
  • 香港证券转让书

香港物业税

物业税对因出租香港物业而获得租金收入的业主征收,其应课税金额是按该物业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

 如来自应课税物业的收入,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去评定利得税,或物业由业主自用作业务用途,则已缴付的物业税可从已评定的利得税内扣除。

 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商业的法团,则可以书面向香港税务局申请豁免缴付可抵销利得税的物业税。

香港薪俸税

从任何受雇工作所得并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此词句的涵义不受字面上的限制,当中包括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的一切入息,亦可归因于该等服务而享有的假期工资。

遗产税

遗产税是就死者「遗下」或应视为死者遗下的香港财产总值按相应递增税率征收的,该税率视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

 《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随着取消遗产税,无须就该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递交遗产申报誓章或呈报表,或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以申请遗产承办书。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tamp/documents_for_stamping.htm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property/propertycompute.htm
- https://www.ird.gov.hk/chs/tax/ind_ppt.htm
- https://www.ird.gov.hk/chs/tax/edu.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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