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税 - 合伙业务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就有关利润缴交香港利得税。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则指出“人士”是包括合伙业务在内。
香港利得税报税表 - 法团以外的人士(BIR52)须由首合伙人提交,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解释了首合伙人是指居于香港的积极参与的合伙人中在合伙协议内名列首位的合伙人;或在无协议的情形下,其姓名或简称是在该合伙的通常名称中单独指明或列在其他合伙人之前的合伙人;或在就合伙人姓名而作的任何法定陈述中名列首位的合伙人。
香港税务条例第56条指出,如首合伙人未能就税务条例的要求来处理合伙业务的税务事宜,则每名合伙人均须对此共同承担责任。
在提交报税表时需连同以下证明文件一并提交(小型法团除外):
(1)经首合伙人签署的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及综合收益表/损益表;
(2) 以下项目的相关附表(如适用):
-
已支付或应付利息详情,包括贷款人的姓名、地址及双方关系、是否有向贷款人提供 任何担保及贷款的用途;
-
属于非香港来源的收入及有关的开支详情;
-
调整表及其他有关的附表;
-
用于环保机械,环保车辆和环保装置的支出与售卖收益的详情;
-
资产清单详细列明该年度内新置的家俬,装置,仪器,工业装置,机械,汽车,建筑物等的购置日期及其价格及所付的分期款(如以租购方式取得);
-
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支出与售卖收益的详情;
-
用于建筑物翻新的支出详情,包括该年度内建筑物的位置及用途;
-
存货或在制品所采用的估价方法与过去不同的详情;
-
账内所载每份资本账及往来账摘要;
-
租金支付详情,包括房东的姓名及地址、物业位置、已付租金总额及涵盖时间;
-
所有付予有关联的服务公司的管理费详情,包括每位受款人的姓名,商业登记号码及金额;
-
承包商/分包商费用、管理费、佣金、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以及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的租金费用的收款者姓名及地址详情;
-
呆坏账准备金及注销详情;
-
在该年度内为每位合伙人所作出的强制性供款的详情;
-
停止业务时出租或售卖其业务的协议副本、停业后收付款项的详情及合伙人现时职业资料;
-
与每名非居港者、特定目的工具、基金及特定目的实体的名称及地址;
-
认可慈善捐款的金额及机构全名。
自2019年4月1日起,香港税务局引入10份利得税报税表补充表格(BIRS1至BIRS10)),当中BIRS1至BIRS5补充表格可供合伙业务填报有关优惠制度和税务优惠的数据,以下为相关补充表格(如适用):
-
补充表格S1-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人士
-
补充表格S2-转让定价
-
补充表格S3-研发开支
-
补充表格S4-能源效益建筑物装置开支
-
补充表格S5-船舶拥有人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pdf/c52note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