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法新修订对税务的影响
台湾的《民法》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台湾的立法院也通过一并修正《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当中的扣除额规定,全面比照民法成年定义。
在所得税方面,影响的是综所税列报扶养的规定,依照过去版本,纳税人的子女未满20岁或年满20岁但仍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者,可以由家人列报扶养,增加申报户所享有的免税额;修法之后,税法不再定义受扶养年龄,而是以成年与否,回归民法规定。即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民众的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或家属,必须要未满18岁才能直接列报扶养,若已满18岁,仅仍在学、有身心障碍或证明无谋生能力,才能扶养。
外界可能解读成年年龄下修,会让列报扶养节税变得困难,但其实成年的子女可以独立申报综所税,额外享有更多的扣除额,对于全家而言,未来节税效果可能更好。
在遗赠税法方面,修正项目为遗产税当中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目前税法规定,家人过世时,如果留下子女等辈分较低的直系亲属,可以从遗产总额当中扣除50万元,不必课税;依现行规定,如果留下的家人未满20岁,每差一岁,还可多扣50万元。
举例来说,现行继承人若为17岁,距离成年还有3年,依现行「遗赠税法」规定,可多扣除150万元(50万x3),但未来修法下修成年年龄至18岁后,未成年为18岁以下,若现行继承人为17岁,就只能扣除50万元,等于是扣除额度将缩水。意即,成年门坎修正,将使遗产税扣除额少了台币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