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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跨年发票涉税处理

中国税务
跨年发票涉税处理

一、   基本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   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三、   补救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四、   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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