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8)
问: |
台湾营利事业取得之普通收据是否有金额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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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支之制造费用及营业费用,如系取得小规模营利事业出具之普通收据,其全年累计金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经稽征机关核定之制造费用及营业费用总额千分之30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
问: |
台湾营利事业与其关系企业集中办公,其共同费用之分摊应提示那些凭证以凭认列? |
答: |
营利事业与其关系企业集中办公,其共同费用之分摊,应由持有费用凭证之营利事业出具共同费用计算明细表,列明分摊共同费用之对象、内容及分摊基础。 |
问: |
台湾营利事业因申报减除项目超过规定限制致短缴税款,于补缴税款时,有无加计利息之规定? |
答: |
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结算申报所列报减除之各项成本、费用及或损失、投资减税额,超过所得税法及附属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之限制,致短缴自缴税款,经稽征机关核定补缴者,应自结算申报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缴纳补征税款之日止,就核定补征之税额按邮政储金每年1月1日之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但加计之利息以1年为限,又加计利息金额不超过新台币1,500元者,免予加计征收。 |
问: |
台湾营利事业有那些其他费用或损失可以核实认定,应具备那些凭证? |
答: |
下列各项其他费用或损失,可以核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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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现行台湾所得税法规对营利事业损费计算有限制规定之项目有那些?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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