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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税事项的相关问答

答案
问:
何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答: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问:
代表机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代表机构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与其是否可以合法经营、取得经营收入以及各地方税务局对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理解有关。
大多数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不能开展经营活动,故没有经营收入;少数代表机构,如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收入。另外,不同地方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的解读也有所不同。部分地方税务局(如北京市国税局)认为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其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为0,则该代表机构无需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地方税务局(如深圳市国税局)则认为无论代表机构是否取得经营收入,均应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

问:
代表机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是的,代表机构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代表机构如何核算企业所得税?
答:
账簿设置健全的代表机构应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问:
代表机构如何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答: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  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 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问:
代表机构如何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答: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问:
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何核定利润率?
答: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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