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04
问: |
什么是台湾职业专用服装费?有金额限制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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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所得人从事职业所必需穿着,且非供日常生活穿着使用的特殊服装或表演专用服装,该服装的购置或租赁费用,与清洗、整烫、修补及保养该服装所支付的清洁维护费用: 依法令规定执行职务必需穿着的制服或定式服装,如法官、书记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及律师在法庭执行职务应穿着制服。 雇主为事业经营的目的,要求所得人于提供劳务的场所或提供劳务时穿着的服装如金融业、航空业、客运业及餐饮业,要求员工应穿着制服。 为职业安全的目的,所需穿着具防护性质的服装如医疗、营造、建筑工程及与潜水作业人员工作时穿着防护衣、具反光标示服装或特殊材质潜水衣。 从事表演、音乐或体育相关职业所需穿着的表演或比赛专用服装如模特儿舞台表演专用服装等。 每人全年减除金额以其2019年度从事该职业薪资收入总额的3%为限,与该职业无关之薪资收入不得纳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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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是台湾进修训练费?有金额限制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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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所得人参加符合规定的机构开设职务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专业知识相关课程,所支付的训练费用含报名费、差旅费及支付与课程直接相关的教材费、实习材料费、场地费及训练器材设备费等必要费用。包含下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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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是台湾职业上工具支出?有金额限制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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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购置专供职务上或工作上使用的书籍、期刊及工具的支出: 书籍、期刊:与职业有关领域的中、外文书籍、期刊或数据库。
每人全年减除金额以其2019年度从事该职业薪资收入总额的3%为限,与该职业无关之薪资收入不得纳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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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在台湾加班费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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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个人为雇主的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的加班费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话,可免纳所得税;但加班费超过规定标准的话,超过部分要列入薪资所得,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 如果是不管有没有加班或加班时数多少,一律按月定额给加班费的话,是属于津贴的性质,应并同薪资所得扣缴税款,不得适用免税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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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在台湾加班费免纳所得税标准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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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这个问题分3点来说明: 机关团体员工,依政府规定标准支领的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 公私营事业员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和第32条规定的限度内支领的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符合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2项但书及第3项规定者,每月不超过54小时,每3个月不超过138小时) 。 机关、团体、公私营事业员工为雇主的目的,在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日执行职务支领的加班费,金额如果符合前面规定标准范围以内,免纳所得税,加班时数,可以不计入「每月平日延长之工作总时数」内计算。例如一位员工如果在一个月内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时,46小时的部分依规定可以免税,另外超过的3小时加班费则要并入薪资所得课税,如果在国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时,只要他所领的加班费符合劳基法的标准,这8小时的加班费仍然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