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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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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香港

问题

雇主就雇员离港应办理的离港清税常见问题

答案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如雇员基于准备移民,往外地升学或任职等原因打算离开香港超过1个月,雇主须在该名雇员离港日期前一个月通知香港税务局有关该名员工的离港事宜,而受雇期间因工作所需经常到外地的雇员则不在此限,以下是有关雇主就雇员离港应办理的离港清税常见问题:

问:
雇主应如何向税务局提出雇员的离港通知?
答: 雇主应在该名雇员离港日期前一个月内填妥并递交有关税务局表格予税务局及给予员工一份副本。

问:
作出通知后雇主还有什么手续?
答:
除了提醒员工处理清税事宜,由递交有关税务局表格起计1个月,或收到由税务局发出的「同意释款书」为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在此期间雇主需扣存支付给员工的金钱或同等金钱价值的物品。

问:
若果员工未能依时清缴税款,雇主应如何处理?
答:
在此情况下,税务局会向雇主发出扣款通知书,要求雇主从扣存款项中支取款项用来替该名员工缴纳税款。若果他日该名雇员就此事向雇主提出诉讼,雇主可引用有关税例条文作免责辩护。

问:
倘若雇主在员工离港后尚有额外薪酬需支付予员工,雇主需要再次递交有关税务局表格吗?
答:
是的,雇主须再次履行清税手续。就该额外薪酬,雇主须提交额外的税务局表格,并自提交相关税务局表格日期起计1个月内,扣存所有应支付予该名员工的款项。

问:
如员工在离港后才行使雇主发放的股份认购权,雇主是否仍须通知税务局?
答:
是的,即使该名员工是在清税离港后才行使股份认购权,雇主仍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向税务局提交有关税务局表格填报相关利益,除非该名雇员之前已选择「名义上行使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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