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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香港

问题

雇员离港清税的常见问题

答案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须缴纳税款的个别人士,如因为准备移民﹑往外地升学或任职等原因而打算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须在离港日期前一个月通知香港税务局,而受雇期间因工作所需经常到外地的雇员则不在此限,以下是有关于雇员离港清税的常见问题:

问:
作为一名雇员,我应如何向香港税务局提出离港通知?
答: 阁下可致电通知税务局,亦可透过电邮/传真/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税局有关阁下的预计离港日期。

问:
作出通知后还有什么手续?
答:
在收到阁下的通知后,香港税务局会向阁下发出报税表,阁下须于指定时间内填妥该报税表并连同佐证文件一并递交予税务局。如税局未有足够时间发出报税表,会根据有关资料先行向阁下发出估计评税,阁下应于离港前清缴税款。

问:
我如何得知清税手续已完成?
答:
如阁下依期清缴所有税款后,税务局会向阁下发出「同意释款书」,若税局评定阁下无须缴交税款,亦会于完成清税手续后向阁下发出「同意释款书」。

问:
我已清缴税款并即将离港,但得知雇主将会发放额外薪酬给我,我应如何处理?
答:
若该额外薪酬须缴纳薪俸税款,阁下须再次履行清税手续,故阁下应提供最新海外通讯地址予税务局,方便往后联络。

问:
如我在离港后才行使我前雇主发放的股份认购权,我是否仍须就该项利益缴纳香港税款?
答:
是的,即使阁下是在离港后才行使,阁下仍须向税务局申报有关利益并就该利益缴付香港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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