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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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台投资公司可以自行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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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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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若是无持有台湾居留证之自然人,或在台无分司之外国法人投资人,如果拟申请来台投资,则应出具投资代理人授权书,委託在台湾有居所之自然人为代理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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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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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人投资后,可否担任所投资之事业董事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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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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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人或其指派之法人代表可担任所投资事业之董事长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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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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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人申请投资时,应检附何种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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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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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人申请来台投资时,应检附之身份证明文件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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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投资人係指国籍证明书、或有效期限之护照影本、或外侨永久居留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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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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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投资人则係指由当地政府所核发之法人资格证明书、登记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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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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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人在台之投资代理人的规范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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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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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代理人需为在台湾有居所之自然人,不限于会计师或律师。外国自然人若拥有台湾居留证,则于居留证有效期限内亦得担任代理人,但在台湾政府及学校服务之公教人员及公营事业机构任职之人员暨现役军人均不得为投资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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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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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如何检查公司帐务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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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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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09条准用第48条规定,不执行业务之股东均得行使监察权,得随时向执行业务之股东质询公司营业情形,查阅财产文件、帐簿、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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