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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问答—赡养老人篇

答案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本文将回答一些关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

问: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 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问: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可以享受扣除政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一、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二、 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问:
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
答: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问:
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且父母离异后再婚,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
对于纳税人为独生子女,且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的, 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 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问:
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
答:
不可以。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 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问:
生父母有两个子女, 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 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 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
是的,两名子女在各自的家庭里都可以视为是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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