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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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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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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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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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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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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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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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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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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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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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可以享受扣除政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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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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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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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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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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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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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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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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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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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且父母离异后再婚,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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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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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纳税人为独生子女,且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的, 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 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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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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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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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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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 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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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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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有两个子女, 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 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 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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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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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两名子女在各自的家庭里都可以视为是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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