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答
问: |
资源税的计税基础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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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资源税的计税基础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此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输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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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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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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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目前,哪几种情形可以免征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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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以下两种情形可以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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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目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征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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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减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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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纳税人如何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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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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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如何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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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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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资源税的申报期限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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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