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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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的解散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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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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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出现下列事由时,公司解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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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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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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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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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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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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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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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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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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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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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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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应在何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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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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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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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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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时是否需要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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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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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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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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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公司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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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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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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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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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完成后的公司财产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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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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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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