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申报及清算申报程序
问: |
台湾营利事业办理决算,有关延期申报之规定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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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营利事业因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办理截至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之日止之当期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申报。因所得税法已删除延长申报期限之规定,且废止营利事业如变更会计年度或办理决算因情形特殊得报经稽征机关核准延长申报期限函释之适用。故此类案件,不得申请延长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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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营利事业于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办理决、清算申报,并同时办理其前一年度结算申报,其结算申报案件核课期间之起算日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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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营利事业于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办理决、清算申报时,并同将其上一年度尚未届法定申报期限之结算案件提前申报,经稽征机关受理申报,惟并未变更该结算申报案件应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之期间(采历年制者为5月1日至5月31日),故仍以法定申报日之始日为其申报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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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是台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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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所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系指合于民法总则「公益社团」及「财团」之组织,或依据其他关系法令,经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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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或借给一般营利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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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这个问题分2点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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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漏报收入或支出,是否影响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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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机关或团体的各项收支,均应取具合法凭证及有完备的会计纪录,如果稽征机关查核时未能提示合法凭证备查,或经查有漏报收支事项时,都与免税规定不合,除了依法课征当年度所得税外,有关逃漏行为亦应依法处罚;惟财团法人等机关团体年度结算申报短漏报收入不超过新台币10万元或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过10%,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规定。 至于费用支出如未依法办理扣缴者,经稽征机关通知补扣缴及补办理扣缴申报后,仍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罚,但免视为不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的规定。算及清算申报。若变更负责人或合伙人,惟其营利事业之主体并未因此有解散、废止或转让之情事时,则可免办理决算及清算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