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问: |
什么是“提前申报”? |
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八条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
问: |
“提前申报”的时限是什么? |
答: |
提前申报进出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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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提前申报”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
答: |
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
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
问: |
“提前申报”如何进行报关单撤修? |
答: |
进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 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
问: |
“普通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和“提前申报货物的申报期限”有什么区别? |
答: |
普通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提前申报货物的申报期限,则是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