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问答—住房贷款利息篇
问: |
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
答: |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问: |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
答: |
不可以。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问: |
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
答: |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
问: |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 房屋产权证明、 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
答: |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 不能既由父母扣除, 又由子女扣除, 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 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
问: |
首套房时没享受过贷款利息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
答: |
可以。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 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