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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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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一直是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通过以下的问答来一起探讨。

问: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涉及到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答: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2 第九章)

问:
“利息支出”是指什么?
答:
此处所指“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而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问:
准予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 金融企业,为5:1;
  • 其他企业,为2:1。

问:
债资比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问:
税务上权益性投资如何确定?
答: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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