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险一金之工伤保险
问: |
企业的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如何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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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每个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企业应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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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员工发生工伤,如何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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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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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所在企业未能在30天提出申请,会产生何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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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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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企业未在30天内为员工提出申请,员工本人由于各种原因也无法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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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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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有何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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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工伤鉴定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工伤鉴定共有十个等级。工伤鉴定等级直接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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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是否可以与认定为工伤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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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工伤人员致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 延,企业不可终止;工伤人员致残等级为七至十级的,劳动期满企业可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