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有限公司设立常见问题(九)
问: |
台湾公司章程裡需记载公司详细地址吗? |
答: |
公司章程所定公司所在地无须载明详细处所,仅须记载所在地之行政区。 |
问: |
外资投资台湾,投资代理人的资格条件为何? |
答: |
外资投资台湾,需委任一位投资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投资代理需为在台湾有居所之自然人,但在台湾政府及学校服务之公教人员及公营事业机构任职之人员暨现役军人均不得为投资人之代理人。 |
问: |
陆资设立台湾公司,投资代理人的资格条件为何? |
答: |
如投资者为陆资,投资代理人需为台湾注册会计师或律师。 |
问: |
如投资人为外资,公司资本额可以以新台币出资吗? |
答: |
可以,但需说明持有之新台币的出资来源,并检附证明文件,如在台的薪资单或投资证明文件。 |
问: |
当公司无员工编制时,公司章程裡还要提列员工酬劳吗? |
答: |
如果公司无员工编制时,可不提列员工酬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