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六十三)
问: |
中资企业哪些境外投资行为要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或核准手续? |
答: |
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均应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或核准手续。 |
问: |
中资企业在香港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若香港子公司再在越南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ODI 备案手续? |
答: |
如在越南设立子公司的资金是从国内汇出的,则需由中资企业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香港子公司作为投资路径。如在越南设立子公司的资金来源是香港子公司的利润,则属于境外再投资行为,无需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手续,只需要向商务部门提交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 |
问: |
中资企业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资金来源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变更? |
答: |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3号令)第十五条之规定,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备案完成后中方资金来源即中方投资构成发生变更的需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变更。 |
问: |
有多个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项目应该如何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手续? |
答: |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之规定,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办理备案。 |
问: |
中资企业完成境外投资ODI备案后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注销《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答: |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形需要注销《企业境外投资证书》:(1)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实际境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视为失效。(2)境外公司已注销,并已前往境外所在国(或地区)工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3)将境外公司100%转让给境外企业、机构、自然人或取得外汇管理局第37号文的境内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