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企业减资税费相关问答
问: |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答: |
需要,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
问: |
如个人转让股权,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如何计税? |
答: |
个人股东撤资是由公司出资金的,属于公司收回股权,也是股权转让行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问: |
如个人转让股权,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应如何计税? |
答: |
如果所有个人股东等比例减资,且减资额未超过认缴出资额与实缴资本的差额,且未从公司取得现金、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问: |
法人股东减资撤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
答: |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问: |
公司减资印花税如何缴纳? |
答: |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