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的相关问答(四)
问: |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需要注意什么? |
答: |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 |
问: |
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
答: |
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
问: |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调回境内如何办理? |
答: |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
问: |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如何办理? |
答: |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
问: |
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需要做什么? |
答: |
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