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职业灾害保险伤病给付请领原则
问: |
被保险人发生职业伤害后,半天工作、半天到医院复健,取得部分薪资,能不能申请职灾保险伤病给付? |
答: |
职灾保险伤病给付是以遭遇职业伤病致「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为给付条件,因此,被保险人虽发生职灾事故,但每日仍有工作之事实者,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均不得请领职灾保险伤病给付。 |
问: |
发生伤病事故时在2个单位加保,应透过哪家投保单位申请职灾保险伤病给付? |
答: |
被保险人如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职业病,应由事故发生当时从事工作之投保单位检送相关书件申请职灾保险伤病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同一月份有2个以上月投保薪资,于计算职灾给付平均月投保薪资时,应以最高者为准,与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 |
问: |
领有重大伤病卡,是否可请领职灾保险伤病给付? |
答: |
被保险人请领职灾保险伤病给付与是否领有重大伤病卡无关,如被保险人于参加职灾保险期间,因执行职务、上下班公出途中而致伤害或罹患职业病「不能工作」,以致「未取得原有薪资(或取得部分薪资)」,「正在治疗中(门诊或住院)」,自全日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请领职灾保险伤病给付。 |
问: |
因伤病留停期间,是否仍可请领职灾保险伤病给付? |
答: |
职灾保险被保险人因职灾伤病留职停薪期间继续加保,如仍因该职灾伤病门诊或住院诊疗,不能工作,得依规定续领职灾保险伤病给付。 |
问: |
被保险人遭遇职业伤病,于退保后可否请领职灾保险伤病给付? |
答: |
被保险人在加保有效期间内所发生之职灾伤病事故,于保险效力停止后1年内,得请领同一伤病及其引起的疾病之职灾保险伤病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