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相关问答
问: |
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
答: |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可免征增值税。 |
问: |
符合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需要办理报告手续吗? |
答: |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可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办理免税报告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无需再次报告。 |
问: |
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报告呢? |
答: |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收减免”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
问: |
如果原先签订的合同有变化,还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吗? |
答: |
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
问: |
纳税人有跨境的免征增值税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七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