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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落户政策问答(一)

答案
上海,作为国内经济、文化、科技均较为发达的城市,吸引着全国各地的人才来这里发展。如何在上海落户也成为外来工作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为此,上海市政府也出台了多种落户方式供大家选择最合适自己一种。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些政策。

问:
目前上海有哪些途径可以落户?
答:
目前上海落户主要有以下六种落户途径:
  • 上海市居住证转户;
  • 应届生落户;
  • 投靠类落户;
  • 人才引进落户;
  • 留学生落户;
  • 创业投资人才落户。

问:
上海市居住证转户需要满足哪些申请条件办理?
答:
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七年时间;
  •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七年;
  •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 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问:
持上海市居住证转户是否有相关激励条件?
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口:
一、 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二、 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三、 在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四、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问:
非户籍应届生如何申请落户?
答:
根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应届毕业生达到标准分72分,且满足相关条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即可在上海落户。(2019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2020年的尚未公布)。

问:
是否所有非户籍应届生如果达到72分均能申请落户?
答: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 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 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 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问:
哪些人员适用投靠类落户?
答: 根据《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投靠类落户适用对象为以下三种:
一、 夫妻投靠: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 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 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 老人投靠: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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