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 商品标示
问: |
一般商品规定要标示的事项要在那里标明(标示方式)? |
答: |
企业经营者在商品陈列贩卖时,应在商品本身、内外包装、说明书,三者之中择一方式以中文完整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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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是否所有的商品标示都是经济部门「商品标示法」的范畴? |
答: |
不是。一般商品原则上主管机关为经济部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应依其法律规定。 |
问: |
一般商品在市场上贩卖前需不需要先将标示状况报政府审查或报备? |
答: |
商品标示没有事前审查或报备等机制,企业经营者自行依照法规将标示完成后,便可拿出来贩卖。 |
问: |
商品标示之厂商地址是否须以公司登记地址标示? |
答: |
地址非硬性规定以公司登记地址标示,得以标示公司之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地址 |
问: |
商品进口或检验时是否须符合「商品标示法」规定? |
答: |
商品于流通进入市场陈列贩卖时,应受「商品标示法」规范;另检验系依「商品检验法」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