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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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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台湾烟酒税登记

答案
问:
酒的税负多少?
答:
按其使用原料及制造方法的不同,分为6类课税,应征税额如下:
一、
酿造酒类:

(一)
啤酒:每公升征收新台币26元。

(二)
其他酿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征收新台币7元。
二、
蒸馏酒类: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征收新台币2.5元。
三、
再制酒类: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超过20%者,每公升征收新台币185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征收新台币7元。
四、
料理酒:每公升征收新台币9元。
五、
其他酒类: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征收新台币7元。
六、
酒精:每公升征收新台币15元。


问:
烟酒产制厂商应如何办理厂商登记及产品登记?
答:
烟酒产制厂商除应依烟酒管理法有关规定,取得许可执照外,并应于开始产制烟酒前,向工厂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办理烟酒税厂商登记及产品登记。分别说明如下:
  1. 厂商登记:产制厂商应于开始产制烟酒前,依规定格式填具烟酒税厂商设立登记申请书,连同厂商登记表等文件,并检附烟酒制造业许可执照复印件、厂房仓栈简明平面图及烟酒制造业之生产及营运计划表等各2份,送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登记。
  2. 产品登记:产制厂商于开始产制烟酒前,应向所在地国税局洽编产品编号,并填具产品登记申请表1式2份、检同样品4吋照片、标示及图样各2张,送所在地稽征机关审查登记。上述应检送之样品照片、标示及图样,如无法于产制前检送者,得于首次产制完成2日内检送。

问:
烟酒税产制厂商申请登记事项有变更、或解散或结束烟酒业务时,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答:
产制厂商申请登记事项有变更,或产制厂商解散或结束烟酒业务时,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并缴清应纳税款。分别说明如下:
  1. 厂商变更登记:厂商登记表所载事项有变更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填具厂商登记表,注明变更事项,并检送变更部分证件及其复印件,送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变更登记。
  2. 产品变更登记:已核准登记之产品,除产品名称、规格、容量、净重或酒精成分含量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有变更时,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为包装上之使用图样变更者,仅须向所在地稽征机关备查。
  3. 厂商注销登记:产制厂商歇业,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将生产机器与存余原料之让售或存置情形一并报明,其有未经完税烟酒或欠缴烟酒税,仍应缴清税款及烟品健康福利捐,如有违章案件,应俟结案,方准注销登记。
  4. 产品注销登记:已核准登记之产品,停止产制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问:
那些已纳烟酒税之烟酒,可以退还原纳烟酒税?
答: 已纳烟酒税之烟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退还原纳烟酒税:
  1. 运销国外者。
  2. 用作制造外销物品之原料者。
  3. 滞销退厂整理或加工为应税烟酒者。
  4. 因故变损或质量不合政府规定标准经销毁者。
  5. 产制或进口厂商于运送或存储烟酒之过程中,遇火焚毁或落水沉没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灾害,以致物体消灭者。

问:
外销已税烟酒,厂商如何办理退税?
答: 外销已税烟酒,应由产制厂商于烟酒出口后,检具已完纳烟酒税之有关证明文件及经海关签发之出口报单,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退还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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