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设立- 停业
问: |
如设分公司得经营的营业项目为何? |
答: |
分公司为受本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其所营事业项目得由公司依实际事实之需要经营相当于或少于本公司之所营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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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申请停业、复业受理机关为何? |
答: |
为便利公司申请停复业登记事宜,如其停业系向县市政府或国税局核备停业者,毋庸重复再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停复业登记。 |
问: |
公司申请停、复业应于何时申请? |
答: |
公司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者,应于停业前申请为停业之登记,并于复业前为复业之登记。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申报核备者,不在此限。 |
问: |
停业之申请期限为何? |
答: |
可在停业前后15日内申请,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申请书需载明停业之起迄年月日。 |
问: |
申请停业的次数有限制吗? |
答: |
每次办理停业期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停业次数不受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