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賣地留意台灣房地合一重稅
台灣房地合一稅從2016年1月1日起上路,近幾年個人買賣房屋獲利,依據持有的年數,會分成四種級距,課徵15%(持有超過10年)、20%(持有2~10年)、35%(持有1~2年)或45%(持有短於1年)所得稅。採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台灣國稅局官員表示,然而依據《所得稅法》第24-5條規定,「外商在台灣境內所設的分公司」,如果名下的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交易不動產所得要適用特別稅率:即,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以上者,稅率為35%。
換句話說,外商分公司買賣不動產所課徵的房地合一稅,跟一般個人的四級稅率類似,但是只取最高二個級距課稅,即便持有房地期間超過十幾年,依然要課35%房地合一稅。
由於可能會有外國的投資客,透過直接買公司股權的方式,來達到取得或出售不動產的目的,台灣國稅局官員特別提醒,依據所得稅法同一條規定,當外商交易持股過半的海外公司股權,但是這間海外公司的股權價值有50%以上是由台灣境內的不動產構成,那這筆海外股權交易,對台灣的國稅局而言,也會視為房地合一稅的課稅對象,同樣要以股權交易所得額來計算課徵房地合一稅。
台灣國稅局官員表示,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外商分公司而訂,或是在台灣沒有營業場所,平常是透過物流業者、會計師事務所代理報稅的外商,也同樣適用。
國稅局官員說,若是外商來台設立的子公司,就算是獨立個體,課稅方式就會視為國內企業,不動產交易所得直接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依20%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