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卖地留意台湾房地合一重税
台湾房地合一税从2016年1月1日起上路,近几年个人买卖房屋获利,依据持有的年数,会分成四种级距,课徵15%(持有超过10年)、20%(持有2~10年)、35%(持有1~2年)或45%(持有短于1年)所得税。採分离课税,所有权完成移转登记之次日起算30天内申报纳税。
台湾国税局官员表示,然而依据《所得税法》第24-5条规定,「外商在台湾境内所设的分公司」,如果名下的不动产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交易不动产所得要适用特别税率:即,持有期间在一年以内者,税率为45%;持有期间超过一年以上者,税率为35%。
换句话说,外商分公司买卖不动产所课徵的房地合一税,跟一般个人的四级税率类似,但是只取最高二个级距课税,即便持有房地期间超过十几年,依然要课35%房地合一税。
由于可能会有外国的投资客,透过直接买公司股权的方式,来达到取得或出售不动产的目的,台湾国税局官员特别提醒,依据所得税法同一条规定,当外商交易持股过半的海外公司股权,但是这间海外公司的股权价值有50%以上是由台湾境内的不动产构成,那这笔海外股权交易,对台湾的国税局而言,也会视为房地合一税的课税对象,同样要以股权交易所得额来计算课徵房地合一税。
台湾国税局官员表示,这项规定主要是针对外商分公司而订,或是在台湾没有营业场所,平常是透过物流业者、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报税的外商,也同样适用。
国税局官员说,若是外商来台设立的子公司,就算是独立个体,课税方式就会视为国内企业,不动产交易所得直接併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依20%税率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