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金的税收优惠
香港税务局于2019年发布了《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这一新的条例已于2019年4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以往分别适用于境外基金、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税收豁免。
香港有别于新加坡根据基金种类而设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新修订条例,在2019/20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将香港税务豁免延伸至所有基金。如基金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则可獲豁免缴付香港利得税,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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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实体须 符合《税务条例》所涵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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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产生的利润是得自以下来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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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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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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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交易(即附帶於進行合資格交易的交易,此豁免的部份以總淨收益的5%為上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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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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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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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某课税年度内的所有时间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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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资格交易是透过指明人士在香港进行、或是由指明人士安排在香港进行(指明人士当中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注册进行这些交易的法团及认可的财务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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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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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属合资格的投资基金(基金应有超过4名外部投资者,且外部投资者对基金的资本认缴超过基金总规模的90%,但基金不可把多于30%的基金净收益分配予发起人或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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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务经理/实体于香港的税收待遇
与新加坡不同,香港没有为投资/基金经理提供具体的税务优惠待遇。不过,香港根据利润来源地的原则来征税。在香港,只有由自己或代理人在港从事贸易或业务而产生或获得的利润,才需在港缴税。换言之,即在香港以外地区经营业务的人,其利润将不需缴纳香港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