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第13CA条款 |
第13R条款 |
第13X条款 |
基金的形式 |
公司、信托或者个人 |
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 |
公司、信托和有限合伙 |
基金所在地 |
非新加坡纳税居民,在新加坡没有业务 |
必须是新加坡纳税居民 |
无限制,可以是离岸或者在岸 |
基金经理 |
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或持有CMS执照 |
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或持有CMS执照 |
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或持有CMS执照 |
额外要求 |
无 |
至少每年新币20万元的商业支出,使用新加坡本地的基金管理人,批准后投资策略不得改变 |
最低基金规模为新币5000万元,每年至少新币20万元本地商业支出,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注册的常住公司,则需使用新加坡的基金管理人,批准后投资策略不得改变 |
投资人 |
不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即在基金中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新加坡非个人)将须向税务局支付罚款 |
不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即在基金中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新加坡非个人)将须向税务局支付罚款 |
无限制 |
批准要求 |
无要求 |
需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 |
需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 |
独特的特性 |
毋须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 |
新加坡税务居民,可享受新加坡双重免税条约网络 |
可以是在岸或者离岸基金,形式灵活,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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