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涉外因素合同可选择适用域外法律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域外法律,如民商事合同不具备涉外因素,则合同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域外法律。
目前中国的立法主要以主体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作为判断是否具备涉外因素的基准。据此,具备涉外因素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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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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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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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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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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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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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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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变更、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例如:合同签订地在境外、合同履行地在境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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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前海条例》”)则突破了关于无涉外因素合同不得选择适用域外法律的限制。
根据《前海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民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以协议选择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无需具备涉外因素。但如果适用域外法律将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域外法律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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