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指引 (3) - 香港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成立公司必须准备某些构成公司章程(章程)的文件。在香港公司的章程或细则通常称为公司章程细则,并必须在公司注册处注册。
根据新《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不再需要设有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中规定了组织章程大纲中应包含的信息。
一、 强制性条文
根据《公司条例》,以下是公司章程中必须包含的强制性条文:
1、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必须为英文,中文或以英文及中文组成,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注明。
《公司条例》限制公司采用以下名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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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名称索引中出现的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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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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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根据特别条例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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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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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处处长认为公司使用该名称将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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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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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处处长认为该名称具有冒犯性或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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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获得特别批准,否则公司禁止使用某些措辞,例如任何可能令人联想与政府部门有关联的词汇。
此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公司可以使用其公司名称以外的、已注册的业务名称以进行交易,而该业务名称必须向商业登记处注册。
2、 有限责任声明及成员的责任或分担
公司章程必须包括“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及“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以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的”的两项条文。
对于有限担保责任的公司,必须声明每位在清盘期间的现任成员或在清盘期间一年内终止成员身份的人士应向公司贡献一笔不超逾指明款额的款额,作为该公司的资产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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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该公司在该人不再是该公司的成员之前招致的债项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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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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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公司清盘的费用、收费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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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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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分担人之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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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本和初始持股
该章程必须包含一个条文以说明公司的股本和成员之间的股权,即包括创办成员的姓名及成员之间的股权分配的资料。
由于香港公司无须再设有授权资本,因此公司只需注明与发行资本有关的资料。
4、 公司宗旨
公司宗旨不再是强制性条文。除非获得免除“Limited”特许证的公司,否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于章程上陈述其宗旨。
已获批出特许证的公司,在该特许证有效期间,章程必须述明该公司的宗旨。
二、 章程细则范本
在《公司条例》的授权下,香港财政司司长为公司订明章程细则范本。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为公司必须设有的强制性章程细则以外的附加条文。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类型采用章程细则模板的任何或全部条文。 只要该公司在成立为法团时注册的章程细则并没有把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排除或变更,则该等适合该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将会适用。
如果公司章程并未为公司规定部分条文,一般则会以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构成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的部分。
有关章程细则范本,请参阅《公司条例》第622H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