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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涉税事宜

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涉税事宜

一、  背景

A先生,USCorp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A先生的总部设在美国,但必须定期去上海。因此,他自担任首席代表职务起,有义务每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义务是根据他在中国的纳税居民身份等条件确定的。

二、  确定纳税居民身份

依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三、  薪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工资和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不同,可分为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等以下几种情形:

  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2.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3.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4.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且在此六年中没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  免税津补贴政策和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可享受六种专项附加扣除。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仍可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与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A先生的汉语培训费用、带薪探亲假和医疗福利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免除个人所得税。对于任何非应税项目,A先生都应提供所发生金额的有效证据,例如发票或收据。

六、  税率

根据a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个人所得税税率将在3%至45%之间浮动。

七、  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八、  代扣代缴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

代表处是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在中国支付还是在海外支付,代表处都必须扣缴A先生的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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