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会保障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香港于1995年制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并在2000年开始实施。雇主有法律责任遵守有关条例,安排雇员登记参加及选择强积金计划,以保障就业人士的退休生活。
除了获豁免人士外,雇主应安排年满18岁但未满65岁的全职及兼职雇员,在受雇首60日内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惟从事建造业或饮食业并由雇主按日所雇用的临时雇员,或雇用期少于60日的雇员,不论临时雇员受雇的时间多短,即使只受雇一日,雇主亦须安排他们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雇主及雇员均须定期向强积金计划作出强制性供款,款额为雇员有关入息的5%,并受限于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就月薪雇员而言,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分别为港币$7,100及港币$30,000。
雇员、自雇人士及雇主可选择在强制性供款以外进行额外的自愿性供款,强积金自愿性供款是唯一可享有税务优惠的自愿性供款。在2019-20课税年度和随后的每个课税年度,扣税上限为每年港币$60,000。
属于强积金计划成员的一般雇员离职时,其雇主须安排在下一个供款日或之前,为该名离职雇员支付最后一期供款,并透过下一份付款结算书或发出书面通知,把雇员离职日期通知强积金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