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税 - 保存业务纪录的要求
税务条例第51C条规定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都必须保存足够的纪录,不论该等纪录是英文或中文,以确定阁下的应评税利润。所有纪录须保留最少7年。若未能保存足够的纪录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
此税务条例所列出的记录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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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收款及付款或收入及开支的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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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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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账簿中各项记录所需的基本文件,例如凭单、银行结单、发票、收据及其他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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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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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阁下业务的资产及负债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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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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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每日的收款及付款纪录,以及有关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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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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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货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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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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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有关购货及销货的纪录,其中包括所有购货及销货的详细资料。有关的发票副本必须详列货物及买卖双方的资料,以便税务局局长能核实该等货物的数量和价值以及买卖双方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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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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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计年度结束时其数量及价值的存货表,连同为拟备存货表所作的盘点存货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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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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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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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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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有关服务的详尽数据纪录,以便税务局局长核实该业务每日所记录的收入和开支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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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rke.htm
- https://www.ird.gov.hk/chi/pdf/c_51c_pam.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