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 |
2. |
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例如合伙业务 |
3. |
从以下方式获取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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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长期债务票据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 |
5. |
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获豁免利得税的合资格债务票据的利息、利润或收益 |
6. |
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而收取或应累算该款项的人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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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获取的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财务机构自身收取的 |
2. |
由2009/10课税年度起人民币国债的利息和利润 |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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