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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區從事短期個人經營的中國公民,包括內地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及台灣地區居民,均可以申請辦理個人經營備案。
- 經營者姓名、住所和聯繫電話;
- 經營範圍;
- 經營場所;
- 經營期限。
個人經營單次備案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經營期限可以延長1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經營期限屆滿,個人經營備案自動失效。
申請人一次只能辦理一戶個人經營備案。申請人再次申請個人經營備案的,應當在上一次個人經營備案的經營期限屆滿6個月後或者因變更經營者退出個人經營備案6個月後提出。
經營者在備案的經營期限內,可以申請轉型為個體工商戶或者企業,並依法向商事服務局申請營業執照,之前已提交的材料,無需重複提交。
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