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適用獎勵的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投資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包括擴區後的全域)註冊且實際經營。
(2) 不屬於房地產業。
(3) 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1) 金融業:上一年度新增實際使用外資不少於500萬美元,按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予以獎勵。
(2) 非金融業:上一年度新增實際使用外資不少於500萬美元,按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予以獎勵;上一年度新增實際使用外資不少於3,000萬美元,按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5%予以獎勵。
(3) 單個外資企業每年享受的外資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