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機構的備案要求
根據中國國家移民管理局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的《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備案管理辦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在中國境內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同時還須為其以下人員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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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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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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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工作人員。
辦理備案手續的時限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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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的機構,應自設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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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生效之前已設立並從事出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應自管理辦法生效之日(即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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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立的機構擬從事出入境中介服務的,應自開展相關業務之日起15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中介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可處2萬元人民幣以上、5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完成備案的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信息將在國家移民管理局的備案信息公示平台上公佈,公眾可以通過該平台查詢備案機構的信息。
公示平台網址:
https://www.nia.gov.cn/announcement/pub/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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