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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新政

中國稅務
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新政

長期資產,是指以直接購買,自行生產、研發或者建造,接受投資、捐贈或者抵債等各種方式取得的長期資產;不包括租入的長期資產,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按照存貨核算的房地產項目。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26年1月30日發佈了關於《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對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方法詳細規定如下:

  1. 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是指長期資產原值所對應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列明、計算或者包含的進項稅額。

    (1)
    納稅人取得長期資產,專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納稅人取得長期資產,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納稅人取得長期資產並已抵扣進項稅額後,發生增值稅法規定的非正常損失,或者用途改變,專用於不允許抵扣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用途改變的當月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淨值率
    淨值率=當月期初長期資產淨值/長期資產原值*100%

    * 長期資產原值,是指取得長期資產時的入賬價值。長期資產形成後發生資本化改造支出(指符合會計制度資本化條件的修理、升級、改造、改建、擴建、修繕、裝飾等情形)的,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調整其原值。

    * 長期資產淨值,是以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者攤銷後的餘額作為長期資產淨值。

  3. 納稅人取得長期資產,專用於不允許抵扣項目後用途改變,專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或者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不允許抵扣項目的(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變的當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淨值率

  4. 納稅人取得以下長期資產用於混合用途的,購進時先全額抵扣進項稅額,此後在用於混合用途期間,根據調整年限計算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逐年調整:

    (1)
    2026年1月1日後(含當日),按照會計制度應當開始作為相關資產核算,且原值超過5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

    (2)
    2025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在會計制度上按照相關資產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後完成資本化改造,完成後原值超過5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

    * 本條規定的長期資產淨值,是指按照規定的調整年限(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為10年;其他長期資產為5年),採用平均法計算的資產餘額。計算公式如下:
    長期資產淨值=長期資產原值*(1-已取得長期資產月份數/調整年限*12)

    * 納稅人取得本條規定以外的長期資產,用於混合用途的,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 長期資產在調整年限內發生資本化改造,並按照會計制度停止計提折舊或者攤銷的,其調整年限相應停止計算,待恢復計提折舊或者攤銷時,繼續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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