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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個人於網絡經營銷售之銷售額應合併計算

台灣個人於網絡經營銷售之銷售額應合併計算

台灣部分網絡賣家常利用配偶或親朋好友的名字於網絡平台設立多個賬號銷售商品,藉此分散銷售額以達免辦台灣國稅局稅籍登記或免使用統一發票的目的。但台灣國稅局近期也開始擴大搜集網絡事務數據,加強列選查核防杜網絡賣家規避課稅的行為。

目前需要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的情況有下面二種:

  1. 將所有的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合併計算,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征點者〔銷售貨物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須依規定向台灣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2. 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須依規定向台灣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外,亦應依法使用統一發票。

舉例如下,甲君自2023年起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申請多達11個會員賣場帳號銷售掌上型遊戲機等熱門電玩商品,經台灣國稅局查獲甲君為實際經營者,其自2023年1月合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征點,惟未辦台灣稅籍登記,且於2023年2月至2024年12月間銷售額合計3,455萬餘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補征營業稅172萬餘元,並依台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86萬餘元罰鍰。

啓源建議如有上述情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台灣國稅局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台灣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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